安徽省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数学会(Anhui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AHMS)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内各高等院校、省内数学科研、教育研究机构和各中等学校从事数学科研与教学的数学工作者和广大数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科教兴国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方向指引下,组织省内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者,开展数学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工作;加强省内外数学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我省数学普及活动的开展;增强我省数学工作者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科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省内外数学科研和教学经验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我省数学教育改革经验交流活动。
(三)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竞赛活动、数学普及工作,开展青少年数学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以及数学竞赛教练员培训等工作。
(四)募集数学教育和普及工作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图书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科研,交流,竞赛,科普,出版,培训,组织促进数学教育改革的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的省内数学工作者;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二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入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删除有关人员会员信息。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七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位,副监事长一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执业营业证书的会计事务所,协助管理财务账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5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